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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朱李月华奖学、奖教金”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朱李月华奖学、奖教金管理办法》(科发人教函字[2008]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范围内评选的“中国科学院朱李月华优秀博士生奖”及“中国科学院朱李月华优秀教师奖”。
二、申报范围、奖励名额及奖励金额
第三条 我校“中国科学院朱李月华优秀博士生奖”的申报范围为学籍属我校的在读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我校“中国科学院朱李月华优秀教师奖”的申报范围为我校从事研究生教育的研究生导师。
第五条 我校“中国科学院朱李月华优秀博士生奖”及“中国科学院朱李月华优秀教师奖”的名额由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分配确定。
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朱李月华优秀博士生奖”及“中国科学院朱李月华优秀教师奖”,每人奖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
三、申报条件
第七条 在本办法所定申报范围内的博士研究生,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中国科学院朱李月华优秀博士生奖”:
1.热爱祖国,热爱科学,立志为祖国建设服务;
2.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在科学研究的理论或技术创新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3.品德优良,尊敬师长,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院长奖”申请人不得同时申报“中国科学院朱李月华优秀博士生奖”。
第九条 凡在上一年度内,指导博士生获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或获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的导师,自动获得本年度“中国科学院朱李月华优秀教师奖”。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所定申报范围内的研究生导师,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报“中国科学院朱李月华优秀教师奖”:
1.热爱祖国,热爱教育工作,为祖国建设服务;
2.积极从事研究生教学工作,爱岗敬业,在教书育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3.学风严谨,品德优良。
四、组织管理与申报评审
第十一条 中国科学院设立“中国科学院朱李月华奖学、奖教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与管理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第十二条 我校的“中国科学院朱李月华奖学、奖教金”组织管理与申报评审工作,由校研究生院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中国科学院朱李月华优秀博士生奖”和“中国科学院朱李月华优秀教师奖”的申报与评审程序:
1.每年年初由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布置当年的申报和评审工作,以及公布各奖项分配名额数;
2.校研究生院公布每年评选名额数及评审时间。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生导师自由申报。研究生院负责我校评选的组织工作并将评选结果报中国科学院审批;
3.中国科学院批准并正式公布评选结果。
五、颁奖仪式
第十四条 中国科学院每年举行一次颁奖仪式,向“中国科学院朱李月华优秀博士生奖”获奖者和“中国科学院朱李月华优秀教师奖”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十五条 为扩大“中国科学院朱李月华奖学、奖教金”的社会影响,中国科学院将适时将评奖情况在公共媒体上发布。
六、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收回荣誉证书,追回所发奖金。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