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央行发布新规,今后用户通过网络支付账户只能给自己的银行卡转账,跨行转账的免费午餐没有了。而今天,据媒体报道,我国税务部门或将引入新法规,对个人接收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征税。
这一计划来自国家税务局的一份内部传阅文件,但本周一被流传上网。目前还未有正式文件的出台,至于何时将此消息公之于众还不确定。
媒体援引消息人士的话称,这一计划执行的最大难点是如何“识别和区分各种电子红包的意图”。
有税收专家建议,如果个人接受红包被征税,应该是按照“意外收入”的名目,类似于以前用于对彩票收入的征税,即收入大于10000元时上交20%的税。
但是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将按照“现金”与“优惠券、代金券”区别,对“现金”收入收税20%,而对滴滴快的所发放的打车券将不收费。
不过,我们可以暂时放心的是,个人之间相互发送的电子红包将不会被征税。
电子红包在今年春节期间非常火爆。微信、支付宝和新浪微博都可以让用户通过网络支付方式互赠红包。根据腾讯的数据,在今年2月18日到23日期间,用户总共发送了32.7亿个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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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网络红包税”是否在酝酿中,可能的征税名目、成本都值得和需要充分考量,即便是为堵住偷税漏洞计,也要避免对小额红包的“误伤”。
日前有关媒体报道,,对个人接收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进行征税。尽管只是“可能”,具体信息尚待确证,但该消息甫一传出,就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此次传闻中的对“网络红包”进行征税,税收部门提出的征税对象是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这种网络红包涉及个人和企业两方,有些专家建议以“偶然所得”对“红包税”进行界定,亦即是说对个人接收“网络红包”(企业发放)的所得进行征税。
网络红包是移动互联时代企业营销的新生事物——根据腾讯公布的数据,在今年2月18日至23日的短短6天内,用户总共发送了32.7亿个红包,这其中企业营销性质的“网络红包”占了相当一部分。
不可否认,从企业营销的角度,尽管网络红包的馈赠性质明显,但其本质属性仍是营销推广的手段之一,故而,对个人接收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进行征税,存在一定合理性。更何况,即使单纯从馈赠的角度看,我国税法也有明文规定,“个人接收企业的礼品券、有价证券、现金实物都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但也应看到,针对“网络红包税”,就算其理论成立,也得虑及某些现状。首先,企业用于营销性质向广大用户发放的网络红包,尽管总额往往巨大,但具体落实到个人,一般往往仅有几元钱甚至几毛钱。若对个人用户接收“网络红包”如此微小的个人所得征税,很难借鉴当前彩票收入征税的“意外收入”名目,因为针对个人彩票中奖早有明文规定,“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次,征收“网络红包税”,还得考虑征税成本的问题。对于个人网络红包所得,税务部门固然可通过企业(发放红包主体)支出,详细了解到单次企业发放红包的总额,但是,纳税主体并非发放红包的主体(企业),而是接收红包的主体(个人),而对个人红包所得逐个而非随机核实,应该说其甄别、核实、统计成本相当巨大,如果单个红包数额较小,很有可能其征税成本要远超过其征税所得。当然,税务部门也可以直接从发放红包的主体(企业),一次性代扣“网络红包税”,如此征税固然简单轻松、且看似无一“漏网之鱼”,可这又明显与征税程序不合,更直接加重了企业负担。
其实,在个人用户单次接收“网络红包”过于微薄及纳税成本过于企高的情况下,征税部门或许没必要锱铢必较。而要规避借红包形式的偷税漏税行为,该考虑的也是制订相关法律设立适宜的起征点。不然,对几块几毛钱的红包征税,不仅纳税成本过高可能会得不偿失,更有可能会对相当一部分小微企业的赢利能力、乃至生存能力造成冲击。毕竟,不管是向用户征税、还是直接从企业代扣,其最终均增加了企业的营销成本,而相对于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的营销,更依赖于低成本的移动互联网创意营销、而非密集的大手笔广告投放。
因此,无论“网络红包税”是否在酝酿中,其征税名目、成本都值得和需要充分考量,即便是为了堵住偷税漏洞计,也要避免对小额红包的“误伤”,这样才能做到情与理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