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事局26日出台了2004年全国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
有接收单位,即可落户南京
普通高校毕业生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我市均可接收;对暂未落实单位、愿意来我市工作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采取"先接收后就业"的办法;对非南京籍中专生,用人单位确需接收的,事先应报市毕业生就业办公核准;对已派遣到外地尚未落户的往届毕业生,符合我市接收政策的,经单位申请和市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核准后,可办理接收手续。
为国企新建民企外企优先服务
对我市国有大型企来、重点企业集团、重点工程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引进毕业生,对南京地区新建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各类新设研发机构引进毕业生,给予优先服务。各级人事部门和市毕业生就业办公室要主动与教育部门和有关院校加强联系,采取重点推荐、特殊专业人才定单式配送、组织进校招聘、确定毕业生实习定点单位、在校研究生实践基地和对在校生实行定向资助等形式。
行政事业单位进人要公开招考
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应在当年下达的进人计划内进人,按照有关规定,进人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在编制内接收毕业生的,要按照上级人事部门的部署,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公务员录用程序,由市统一组织公开招考,择优录用。
毕业生自主创业减免相关税费
放宽政策,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对自主创办企业和从事个体劳动、个体经营的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税收的减免。自谋职业毕业生在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并交纳养老保险金后,可计算工龄。